昨天,在丁書苗拿到一審判決書的次日,丁書苗之女侯軍霞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沒收財產8000萬元。與侯軍霞一同被判的還有4名被告人,他們都是丁書苗的下線,以中介的身份有償幫助投標企業中標鐵路項目,收取中介費。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到10年不等,並各處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
  京華時報記者裴曉蘭
  □現場
  非法經營金額達1858億
  昨天的宣判於上午10點開始,侯軍霞等5名被告人被法警依次帶進法庭。
  侯軍霞於1975年10月出生於山西省沁水縣,大專文化,案發前是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北京世紀同程投資有限公司經理,在5名被告人中列為第4被告人。
  其他4名被告人分別是中盟世紀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鄭朋、江西南昌贛鵬集團原董事長胡斌、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甘新雲、北京世紀壇醫院經濟管理辦公室原職員郭英。
  法院判決認定了檢方指控的全部內容。2007年至2010年間,鄭朋、胡斌、甘新雲、侯軍霞、郭英伙同丁書苗,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與投標鐵路工程項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償運作的方式幫助中標。後丁書苗通過鐵道部相關人員干預招標,先後為23家投標公司中標了57個鐵路工程項目,非法經營金額累計1858億餘元,違法所得金額共計30餘億元,嚴重擾亂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
  非法經營活動涉9個項目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0年間,侯軍霞明知其母丁書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通過他人干涉鐵路建設工程招標,幫助投標企業中標,並以此收取費用的方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仍積极參与丁書苗幫助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下稱中國水電)中標鐵路建設工程,並收取費用。在中國水電中標後,侯軍霞還成立公司、開立賬戶用於收取費用。
  侯軍霞還在丁書苗與鄭朋等人之間聯絡,幫助他們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併在有關企業中標後,收取費用。侯軍霞採取上述方式參與非法經營活動,涉及鐵路建設工程項目9個,涉及非法經營金額共計367.3億餘元。
  鄭朋等其他4名被告人非法經營金額從106.5億餘元到823.7億餘元不等。
  □判決
  侯軍霞被沒收財產8000萬
  開庭時,多名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為檢方指控非法經營罪有誤,應定性為處罰結果更輕的串通投標罪。
  法院認為,各被告人和丁書苗的行為符合串通投標罪的行為特征,也符合非法經營罪的行為特征。串通投標的行為是丁書苗等人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的一種手段行為,不能全面評價他們的行為特征。丁書苗等人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居間行為,是一種提供服務後收取費用的行為,屬於經營行為,且違反了國家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針對律師關於侯軍霞等人是從犯的辯護,法院認為,只有郭英是從犯,侯軍霞等4人積极參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重要作用,均屬於主犯。
  法院認為,鄭朋等5名被告人非法經營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各被告人分別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等情況,對他們分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處侯軍霞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8000萬元。其他4名被告人的刑期從有期徒刑3年到10年不等。他們的財產刑也各不相同,有兩名被告人分別被沒收個人財產8000萬、5億元;另兩名被告人被處罰金750萬、6億元。
  □起底
  下線經丁書苗獲劉志軍批單
  記者瞭解到,丁書苗最早幫企業運作招投標是在2007年。
  丁書苗供述,2007年年底,她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鄭朋,得知鄭朋對鐵路工程、招投標等業務很熟悉,想和她合作鐵路工程。一直做煤炭運輸的丁書苗當時並不懂鐵路工程業務,鄭朋表示只要給她一張單子,她拿去找領導批一下就行,並承諾中標以後給她按照1.5%返點。
  丁書苗不記得第一單的具體信息,只記得和劉志軍商談的過程。她說,劉志軍看了單子先問她“關係可不可靠”,她答“很可靠”。劉志軍就把單子拿走了。約一周之後,劉志軍說單子可以了。工程中標後,鄭朋給了她2000萬元現金作為好處費。
  法院查明,2008年到2010年間,鄭朋讓丁書苗幫助12家企業中標鐵路建設工程項目28個,標的額共計823.7億餘元。
  在鄭朋之後,丁書苗又陸續認識了其他下線。這些下線直接或通過他人與投標企業聯繫並商定合作條件,按工程標的額的1.5%-3.8%收取“中介費”,他們往往在丁書苗的抽成基礎上添加自己的收益預期,然後報價。據悉,幾名下線基本上互不相識,他們與丁書苗保持單線聯繫。最終他們作為同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共同站上了被告席。
  國企花1.5億“中介費”中標
  丁書苗供稱,她經人介紹認識了中國水電總經理範某。範某稱國家當時準備投入4萬億到高鐵建設,有資質和實力的中國水電已經投標京滬高鐵建設。因沒有和鐵道部合作過,又得知她和當時的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很熟,希望她協調並幫助中標,承諾給她回報。丁書苗說,中國水電最終答應按照中標標的額的2.5%給她“咨詢費”,讓她成立一個咨詢公司收錢。
  丁書苗把中國水電想中標的事情告訴了劉志軍,請他多關照。劉志軍讓中國水電的領導去找他。範某見了劉志軍,劉志軍隨後和當時的鐵道部副部長及京滬高速鐵路公司的董事長打了招呼,稱中國水電要中3標段。
  京滬高速鐵路公司的董事長又將劉志軍的要求佈置給了負責招投標工作的京滬高鐵股份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後者按照指示,向評標委員會的10餘名評委打招呼,最終使得中國水電在土建3標段中得分第一,從而中標。
  中國水電中標後,丁書苗讓女兒侯軍霞具體負責和中國水電談付款的事。丁書苗說,她記得中國水電中標項目的總標的為100多個億,應該支付2.5億中介費,但實際上支付了1.5億元。丁書苗也沒有按照範某提議成立咨詢公司,中國水電最終將1億元打入了侯軍霞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另外5000萬元直接在境內打給了丁書苗的公司。
  2009年,審計署審計京滬高鐵項目,發現中國水電的5000萬境內付款有問題,開始審查這筆錢。中國水電聯繫侯軍霞讓退款。丁書苗將此事告訴了劉志軍,本來希望劉能過問一下,不料劉志軍震怒,讓她趕緊退錢,還罵他們“一群糊塗蛋”。
  最終,這筆5000萬元的國企中介費牽出了侯軍霞、丁書苗。侯軍霞到案後供出母親丁書苗,丁書苗到案後即供出了“幕後老闆”劉志軍。
  □解讀
  侯軍霞為何沒處罰金?
  據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介紹,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法律規定看,並處罰金還是沒收財產,是選擇性的。”阮齊林教授說,因丁書苗非法經營的違法所得有20多億元,法院判處其罰金25億元是合法的。
  “對侯軍霞沒有判處罰金,法院可能是考慮到母女倆一起非法經營,違法所得主要算到了丁書苗的頭上,已經罰了丁書苗。如果再罰她女兒,會導致過分的懲罰。”
  沒收財產為何比丁多?
  阮齊林教授說,丁書苗被沒收2000萬財產,是因其行賄;侯軍霞被沒收8000萬元,是因其非法經營,兩者不屬同一罪名,有差別是正常的。
  另外,沒收財產的數額,通常是看被告人自己有多少已經查證屬實的財產。“沒有查清的財產不會沒收”。
  □鏈接
  母女撈人被騙4400萬
  在法院查明的丁書苗行賄事實中,有一筆4400萬元行賄款。這是丁書苗於2008年至2010年間,按照劉志軍的授意,為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開脫或減輕罪責而出的運作費。這筆巨款最終被三名男子騙走。
  據其中一名詐騙犯劉琳供述,2008年年底,侯軍霞打電話給他說有事。在侯軍霞的辦公室,侯告訴劉琳:“我母親有件事受領導所托,要托關係看能不能讓何洪達減輕處罰。”劉琳稱,侯軍霞一邊說,一邊拿出了兩頁材料給他看,“何洪達在接受審查時不僅不配合,還吞牙刷,可能要被判處無期徒刑。所以想讓何洪達被判處有期徒刑10至15年,如果能找到人,可以拿2000萬作為使用經費。”
  劉琳表示,他當場說考慮考慮,隨後找了一家投資公司總裁,認為對方關係廣。總裁說可以辦,還見了丁書苗和侯軍霞。劉琳說,丁書苗也表示“只要能讓何洪達減輕處理,錢的方面不用擔心”。總裁隨後又找了一名男子辦此事,但最終也沒辦成。三名男子總計騙走丁書苗、侯軍霞母女錢款共計4400萬元,最終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不等。  (原標題:丁書苗女兒判7年沒收8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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