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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無業男張某透支某銀行信用卡近1.5萬元,銀行連續催款17次都不露面還款。11月6日,張某因信用卡詐騙罪被賀蘭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2011年,張某在某銀行申領了一張信用卡,信用額度為1.5萬元。自2011年9月29日至10月2日,張某共計透支14729.31元。為此,該銀行於2012年2月18日至5月17日,先後15次對張某進行電話、短信催收,張某既不露面也不還款。因無法聯繫到張某,該行又先後兩次在報紙上刊登催收公告,但張某仍未還款。
   賀蘭縣法院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法律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仍不歸還,數額較大,故作出如上判決。(袁洋 楊慧)
   法律小常識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原標題: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獲刑9個月被罰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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